职权名称

洗染业经营者备案

责任主体

水磨沟区商务局

职权类别

其他行政权力

监督电话

0991-4684909

实施依据

【规章】《洗染业管理办法》(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公布,2007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五条第三款: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,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。

责任事项

直接实施责任:1.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,并进一步规范;2.监督责任。建立健全监督制度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

追责情形

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

1.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、备案的;

2.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;

3.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;

4.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,变相收取费用的;

5.在备案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的;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;

6.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

备注